拼音zhān duì
注音ㄓㄢ ㄉㄨㄟˋ
繁體瞻對
⒈ ?朝見奏對。
⒉ ?舊土司名。有上、中、下之分,稱三瞻。上瞻對茹長官司,下瞻對安撫司,均清雍正六年(1728年)置;中瞻對長官司,乾隆十年(1745年)置。在今四川新龍一帶,地處雅礱江上游。宣統(tǒng)三年(1911年)置瞻對設(shè)治委員,辛亥革命后改為懷柔縣,不久改瞻化縣,1952年又改新龍縣。
⒈ ?朝見奏對。
引《宋史·魏野傳》:“野 上言曰:‘……但以嘗嬰心疾,尤疎禮節(jié),麋鹿之性,頓纓則狂,豈可瞻對殿墀,仰奉清燕?!?/span>
⒉ ?舊土司名。有上、中、下之分,稱 三瞻。上瞻對茹 長官司, 下瞻對 安撫司,均 清 雍正 六年(1728年)置; 中瞻對 長官司, 乾隆 十年(1745年)置。在今 四川 新龍 一帶,地處 雅礱江 上游。 宣統(tǒng) 三年(1911年)置 瞻對 設(shè)治委員,辛亥革命后改為 懷柔縣,不久改 瞻化縣,1952年又改 新龍縣。
奏對:
1.臣屬當(dāng)面回答皇帝提出的問題。
2.文體名﹐“奏疏”與“對策”的并稱。
改為:
1.另制;重造。
2.改成。
3.改換;變動。為,通“訛”。
乾隆:
清高宗愛新覺羅.弘歷的年號。(公元1736—1795年)。
不久:
1.指離現(xiàn)在不遠(yuǎn)的將來。
2.指相隔不長的時間。
3.不能長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