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第1篇】免于刑事處罰申請書
減免刑罰處罰金
減免刑罰處罰金
申請人:吳愛軍,1985年3月17日生,男,苗族,鳳凰縣人,住鳳凰縣三拱橋鄉(xiāng)麻沖村二組
被申請人: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
申請事項:請求貴法院考慮申請人家境貧困,父母年老體弱,又無經濟來源,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依法減免對申請人的刑事處罰金的處罰。
申請人于2009年因犯盜竊罪,依法被處以刑罰并處罰金,申請人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并決定痛改前非,以后一定好好做人,為社會、為國家盡一份自己的責任。因申請人家住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鳳凰縣一個偏遠的鄉(xiāng)村,家境十分貧寒,父母年老沒有了勞動能力,家里又無其他的經濟來源。申請人因此外出務工想為家中多盡一份自己的責任,讓父母不再為自己操勞,也可以享享清福。不料自己一時沖動,犯下了這樣一個錯誤,給自己,給家人帶來了痛苦。因申請人的外出務工,家里的耕地也無人耕植,父母現在的境況真是“雪上加霜”。申請人家在當地都是出了名的貧困戶,日常的生活都是靠左鄰右舍,鄉(xiāng)村政府的救濟才能勉強維持生計。特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申請減免刑罰處罰金,希望貴法院考慮申請人的情況,也申請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此致
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
申請人:吳愛軍
2011年7月11日